第三 处

眼耳鼻舌身,意色声香味,

触法十二处,眼色至意法,

应用处之名,七识界归意。

意乃诸有境,有寻意于法,

实假现遣余,违属境有境,

依种种名言,不昧所知义。

眼界与眼处是同一意义,仅仅是各品安立方式不同而已。同样,十色界每一界也就是它的处,法界即是法处。七识界包括在意处中,从眼处到意处、由色处到法处之间,共有十二处。从眼至意之间的内六处是能取,色至法之间的外六处是所取,通过能取、所取的途径成为产生、起现识境的门,因此称为处。

尽管五蕴可以涵盖一切有为法,但并没有包括无为法,无为法可摄于界、处之中,所以说一切所知万法均可包括在这两者中。

上文中已宣说了界的详细分类,实际也如此了知。在本品中,由意处、法处展开来阐述名言的某些安立。意也了知眼等的对境——色等,五根,也是以与识随存随灭的方式来了知它们的存在,因此意是一切所知的有境。不仅如此,而且因为为一个识相续所摄自证的缘故,五根识连同意本身都成了无分别意识的对境,为此意是一切法的有境。有分别意可以命名外内一切法,通过这种途径对万法不愚昧。所以说,意是诸法的有境,能认知诸法的意义,是取舍的作者。如果意善,那么其他识也将善妙等,根据意识的作意,其他识才能于对境进行取舍等,因而意为主要。如世尊在经中说:“诸法之前意先行,意者迅速意为主。”很显然,一切能知均可归集在心识中,一切所知都归集在法中。心识包括五根识和意,五根识是无分别的,意具有分别与无分别两种。无分别识的对境即地点、时间、行相互不混杂,自时的自相与名声也不可混杂。有分别的对境也仅是瓶子等诸法各自义总相在意前显现,这可以与名称相混杂,称为义共相或名言义。谙熟名言者通过把它与名称混合而认定,再以对境、时间、行相混合的方式对瓶子等万法进行各种安立。所知,可分为有实、无实两种,有实法可分为无情、心识与不相应行三者,它们也是归摄上上中,所知与有实法是无情法等之总法,无情等是它的别法。不观待假立自己实体存在,如蓝色;仅以假立而存在,如总法等。无分别识通过显现的途径趋入实体,有分别识依靠遣除非它的别法,也就是遣余或否定,或者遮他的途径趋入假法。这样的假法,就称为反体。遣余,从遮遣外境自相以外的本体存在的角度而言,有外境自相遣余与相应遣余执著的心识遣余两种,依靠遮遣或否定的力量,如果否定了其他非瓶,那么就肯定成立了瓶子本身,在瓶子上面,从遮遣非所作的角度立为所作,遮遣常有的侧面立为无常,诸如此类,有许多辨别反体法的安立。

显现所取境,耽著照了境,

有境识分七,现而不定识,

伺察意不悟,颠倒识怀疑,

现量及比量,二种已决识。

识摄四不悟,颠倒疑正识。

遣余境心二,肯定与否定,

非有不容有,别有义基自,

三反体等类。

有境识有四类:不悟识、颠倒识、怀疑与正量识。不悟识的类别,有现量现而不定识、不依靠比量的伺察意两种,它们是从意识不能引出决定的角度安立的。颠倒识就是颠倒执取。怀疑是三心二意、悬而未决。正量识,有作为因的现量和比量两种,这二量的果是已决识即定解。

四种境:有显现境、耽著境、照了境和所取境。显现境,诸如色等一类,无分别识的对境。耽著境,是指有分别识将义共相耽著为对境。这两种境,从作为士夫行止之对境的角度而言就叫照了境,从是心识所取的对境的角度称为所取境。

以上是境、有境的安立。

相违分二种,不并存互绝。

初心境相违,次直间接违。

相属有二种,同体及彼生。

名言自类别,心名用三者,

见闻及辨别,领受四名言。

建立是与有,无遮非遮破,

破立四支名。

相违、相属之安立:

相违:有不并存相违与互绝相违两种,彼此不能持续平衡相伴并存,是不并存相违,它包括我执、无我执之类的心识相违及热触、冷触一类的外境相违两种;互绝相违,有常与无常之类的直接相违、常和所作之类与对立所遍相对立的间接相违两种。

相属:包括诸如所作、无常一类不同反体在瓶子法上无有异体的同体相属和诸如火、烟之类的彼生相属两种。

“瓶子”是假立的事物,腹部隆起是能安立瓶子的法相;它所安立瓶子的名称是名相;作为建立这两者任何一种的差别基,名相之类别金瓶,是事相。

以上是法相、名相、事相的安立。

诸如瓶子,是差别基有法,它上面瓶口、瓶腹、瓶柄等以及所作、无常等尽其所有的法,叫作差别法。

再者,所诠与能诠之安立:所观察的外境事物,它的义共相浮现在心里的显现和假立混为一体,能得到所表示的事物。如果对此加以分析,那么依靠名称真实的所诠是义共相,耽著所诠是外境自相;真实能诠是名言共相,耽著能诠是名言自相。然而,有分别意将名言与名言共相混为一体而认定能诠,将外境与义共相混为一体认定为所诠,进而由能诠句中证知所诠义。

依靠诸如此类符合名言的这些安立而对所知意义不愚昧。名言中从心、语、身的角度安立为心、名、用三法。

从命名之因的角度来说,有凭借根识现见而命名现见的名言、通过可信的词句听闻、依靠自己的意分析辨别不同、借助自证领受而命名四种方式。再有证成是、有的建立和无遮、非遮的遮破,是立式的名言破立四支。应该以此等为例通达名言的安立。

诸法归现色,心王属心所,

及不相应行,无为五事摄。

所用外六境,内六能受用,

彼等种种处,除我享者执。

以上有关蕴界处的论述,色蕴由十处、十界以及法界法处的一部分所摄。为此,法处的这个色称为五蕴中的色,而并不单单是五境中的色。影像与回音之类不是眼识、耳识的对境,在名言中这样承认虽无相违,但由于它们不具备任何真正的色、声,为此仅仅是无而明现,归在法处的色中,而不摄于色处声处中。属于五境类别的色:1.有见有对:诸如柱子、瓶子一类的色;2.无见有对:在眼等根依所见之内极其澄清如阳光般存在着的,以普通根无可执取,但承许是有质碍的;3.无见无对:无表色。尽管只是宣说了这三种,然而很明显可以把影像安立为有见无对色的名言。识蕴,为意处和七识界所摄。其余三蕴与色蕴的一部分——法处的色、无为法由法处和法界所摄。所有这一切都可包括在色蕴、意处和法界三者中。还可以归属为所知五事:1.显现色法:色蕴,如前所说;2.心王:六识聚或八识聚;3.从属心所:一切心所,也就是受想的五十一心所;4.不相应行:如前所说而了知;5.无为法:如前所说而了知。

处品终

第一 蕴

第二 界

第三 处

第四 缘起

第五 处非处

第六 根

第七 时

第八 四谛

第九 乘

第十 有为无为

附一 四法印

附二 四无碍解

注:附一(四法印)、附二(四无障解),虽然不属于《智者入门论》的十处,但也是麦彭仁波切所著,收录于《智者入门论》的藏文原著中。